关于规范兵团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 颁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兵团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
颁证工作的通知
兵林种发﹝2014﹞02号
各师林业局种苗站:
自2001年《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在兵团已执行十年,为进一步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颁证工作,便于各师规范填写许可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实行主要林木种苗生产和林木种苗经营许可制度
认真开展摸底调查,对本师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摸底调查,掌握林木种苗“两证”核发工作动态。对已办证满三年到期需要重新换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新证,对无证经营的统一下达限期办证通知书,督促及时办理或补齐“两证”。若因发证机关没有开展颁证工作影响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活动或受到林木种苗执法处罚,将追究发证机关和相关人员责任。
二、明确办证流程,严格申办程序。
发证机关将“两证”的申请条件、应提交的材料、发证程序张贴在办公场所,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和一站式服务,确保“两证”申办过程阳光透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认真开展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工作。
审核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兵团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兵林营发【2003】23号,熟悉掌握两证申办条件和发证权限。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应组织人员现场核查,重点对照申请表中的内容核查生产经营场所地址、面积、树种等是否属实。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在核查表(各地自行印制)上签字,并对核查结论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四、正确、规范填写许可证内容,确保许可证正副本内容一致。
从2014年1月1日起,新颁发和换发许可证填写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此前所颁发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继续有效。
1、许可证正副本中“有效期至”和“发证日期”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2014年01月05日。
2、“发证机关(盖章)”栏,填写发证机关名称,如:一师种苗站,然后再盖公章于上。
3、“生产者”或“经营者”栏,填写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名称。
4、“生产种类”或“经营种类”栏,首先填写类别,如:生态林苗木、经济林苗木、城镇绿化苗木和花卉。类别只分这四类。但在申请表中详细填列树种名称,表中填写不下,应在申请表空白处或背面填写,并加盖申请人公章或手印。
5、生产许可证中“生产地点”栏,填写主要生产地块所在地点。但在申请表中应当列明所有生产地点,详尽到连、地块。
6、经营许可证中“有效区域”栏,指发证机关管辖区。如一师种苗站发证,有效区域只能填写“一师范围内”。有效区域不作为林木种苗限制投标的依据,只是作为有效区域内办理分支机构是否再办许可证的依据。
7、许可证编号的填写,统一按照以下格式编号填写。
林木种苗许可证按照国家林业局统一编号方法,兵团编号为(新兵X)第A号, “X”为各师车牌号头字母,“A”为各师办证自然序号(四位阿拉伯数字)。如一师第一个证为(新兵N)第0001号。
8、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和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可在兵团种苗业务群共享文件中下载。
五、加强对被许可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师要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了解掌握被许可人登记项目、生产经营条件变化、生产经营档案建立等生产经营动态情况;了解被许可人执行林木种子检验、标签等情况;重点检查被许可人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行为,是否按照被许可核准的名称、地点、种类、有效区域、经营方式生产经营林木种苗,是否有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的行为,是否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变更项目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
六、加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工作。
各师种苗许可证颁证人员在颁发许可证后,将所有“两证”办理手续,按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建立检索目录,进行分类建档,有效规范林木种苗“两证”的核发,加强档案资料的保存和管理。兵团林业局
2014年2月25日
主题词: 规范 许可证 颁证 通知
抄送:兵团林业局
兵团林木种苗管理总站 2014年2月25日